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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18-05-24 12:51:17 本文共阅读:[ ]


【案例名称】

朱文楼、廖小年与朱文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例来源】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湘07民再19号



【案情简介】

朱文楼与朱文松系同胞兄弟,两家分属原石门县易家渡镇刘家坪村一、二组。2005年双方达成协议:朱文楼以其0.402亩的承包地调换朱文松的宅基地0.402亩,经村领导及部分村民代表见证,双方对互换的土地进行了丈量,确认了互换土地的具体范围。土地调换后,此0.402亩土地一直由朱文楼、廖小年经营使用至2013年。2008年,该村民委员会将此调换的土地登记在朱文楼的承包地范围内,并给朱文楼颁发了《湖南省石门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2016年沅澧快速干线(二大道)因建设需要需征用土地,遂将朱文楼调换给朱文松的土地中的0.198亩土地进行征收,给予土地征收补偿款9813元,朱文松将该征收款予以领取。朱文楼以为朱文松不应享有其承包地为由,要求朱文松退还未被征用的土地0.204亩,并要求朱文松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9813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朱文楼、朱文松虽系自愿调换土地,但在2005年双方进行土地调换时,朱文松及其妻子均属于非农户口,不是承包地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故此土地调换行为为非法无效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朱文松应返还未被征用的土地0.204亩及退还土地征收补偿款9813元。

判决如下:1、朱文松给朱文楼、廖小年退还承包地0.204亩;2、朱文松给原告朱文楼、廖小年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981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文松负担,此款已由朱文楼、廖小年垫付,在执行中由朱文松直接给付朱文楼、廖小年。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案中,朱文楼、廖小年以0.402亩的承包地与朱文松进行调换,实际上是承包经营权流转。2008年,楚江镇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刘家坪片1组作为发包方,与朱文楼、廖小年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将此0.402亩承包地发包给朱文楼、廖小年,该承包地也一直由二人经营使用至被征收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朱文楼、廖小年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起取得1.2亩小河南边地承包经营权,即包含了本案争议的0.402亩承包地。0.402亩承包地中的0.198亩被征收,朱文楼、廖小年作为承包方,有权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因该承包地被征收而分配的补偿款。朱文松没有合法根据,实际取得了该征地补偿款,朱文松应返还9813元征地补偿款。对朱文松主张朱文楼、廖小年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系朱文松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审不予审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文松负担。



 

 

【再审判决】

法院再审查明,根据石门县永兴街道办事处刘家坪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朱文楼在一审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发包方为土地延包和确权而进行的摸底调查,还未进行确界、审核、公示等程序,该合同书发包方未签名和盖章,该社区还未向辖区内所有的承包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因此,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朱文松是否应当返还朱文楼、廖小年土地0.204亩及土地补偿款9813元。

2005年双方互换土地系双方自愿行为,且已报所在村组备案,双方以互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其次,2005年双方互换土地时,朱文松一家虽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一直居住在原居住地,其以家庭为单位所分得的承包地并未由发包方收回,仍在其名下,朱文松以在其家庭名下的宅基地与朱文楼互换,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已合法流转给朱文松,朱文松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作为承包方,有权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因该承包地被征收而分配的补偿款。故朱文楼、廖小年要求朱文松返还土地及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朱文松的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湘07民终1659号、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朱文楼、廖小年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5元,由朱文楼、廖小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结论与启示】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双方平等自愿互换土地,已报所在村组备案,应受法律保护。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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